NEWS CENTER
- 干貨:醫用手套出口需要
- 亞馬遜FBA倉庫查詢
- 口罩出口需要什么認證
- 進出口木箱包裝的標準及
- 口罩出口稅率是多少?附
- 國際空運的運價種類有什
- 干貨:防護面罩出口需要
- 防護服出口需要什么資質
- 家具出口需要什么手續及
- 重磅!消毒液出口需要什
- 熔噴布現在可以出口嗎?
- 現在口罩可以出口嗎?新
- 2020年進出口貿易數據!
- 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白名
- 汽車配件出口需要什么手
- 干貨!口罩機出口國外要
- 出口退稅主要類型及案例
- 食品出口需要什么資質及
- 進出口報關,客戶發票低
- 國際物流,各大國際快遞
- 重磅!醫用口罩出口和非
-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
- 一次性手套出口到美國要
- 口罩出口需要哪些資質?
- 重點!呼吸機出口所需要
- 呼吸機出口需要什么資質
- 國際海運,散貨拼箱常見
- 防護服出口需要什么資質
- n95口罩出口需要什么資質
- 現在口罩允許出口嗎?中
- 【通知】這類貨物訂艙有
- 清關延遲,你單證出問題
- 國際物流,鐵路貨物運輸
-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
- 外貿綜合服務業務發票的
- 醫療物資出口需要什么資
- 國際快遞,美國聯邦快遞
-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
- 電子委托進出口報關及海
- 口罩出口所需流程以及必
作者:巨東物流??|??發布時間:2021-09-01 11:24??|??來源:物流資訊????關注量:
海關總署于2020年12月21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5號,以下簡稱《辦法》),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規章修訂的背景情況、主要原則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自2009年2月施行以來,在保證海關對進出口減免稅貨物規范管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漸出現與形勢發展要求和執法實踐需要不相適應的問題。
本次規章修訂主要聚焦兩個主要方面:
01
鑒于海關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手續實質上是對減免稅申請人主體資格及其進口貨物相關情況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進行審核確認,屬于國務院規定的“具有政策扶持和資金扶持性質的其他權力事項”,并不具有審批性質,據此在《辦法》中將有關減免稅審批的規定調整為減免稅審核確認,同時對相關業務流程和手續進行優化。
02
將近年來海關通關一體化、通關作業無紙化等相關改革成果以及海關信用管理制度在《辦法》中予以體現。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于減免稅審核確認。
海關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手續,并不是對減免稅申請人資質以及進口行為的審批核準,而是對其主體資格以及進口貨物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核確認。
鑒于此,將《辦法》關于減免稅審批的規定調整為減免稅審核確認,使海關減免稅管理回歸其履行政策審核把關職責的本質屬性。
同時,將“減免稅備案”和“減免稅審批”兩個章節合并為一章“減免稅審核確認”(第二章),取消減免稅備案環節,進一步精簡減免稅管理業務流程。
(二)關于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
稅款擔保是防范進口減免稅貨物稅收風險的重要制度,本次修訂對上述制度作出優化和完善。
一是明確主管海關在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稅款擔保申請,經審核準予辦理擔保的,主管海關直接通知申報地海關辦理進口貨物的稅款擔保相關手續,減免稅申請人只需向主管海關申請一次(第十條)。
二是明確規定減免稅申請人可以海關依法認可的財產和權利提供稅款擔保(第十一條)。
三是刪除了關于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時,要求減免稅申請人和金融機構共同出具《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承諾保證書》的規定。
(三)關于減免稅貨物后續處置。
進口減免稅貨物的后續處置,主要包括貸款抵押、轉讓和移作他用等,《辦法》設置專章加以規范。
同時,為貫徹落實民法典所體現的促進“物盡其用”的立法精神,本次修訂對于減免稅貨物的后續監管理念和原則作出調整,將《辦法》對于進口減免稅貨物規定的“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處置”的限制性表述,調整為“經海關審核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可以處置”的附條件授權性表述(第二十二條),以促進減免稅貨物在保證海關有效監管的前提下能夠“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其功效和作用。
(四)關于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
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是本次修訂的基本指導思想,在保證海關對減免稅貨物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簡化業務流程,優化營商環境,《辦法》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條款體現了這一修訂思路。
在保證有效監管方面,《辦法》在健全完善海關已有減免稅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配合推行自報自繳制度,進一步強化了減免稅申請人的如實申報義務,明確規定減免稅申請人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三條);
明確對減免稅申請人實施信用管理,在相關制度設計上與《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進行銜接(第十五條);
對減免稅領域《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未能涵蓋的違法行為,增加了有關罰則規定(第三十四條)。
在簡化業務流程方面,從執法實踐出發,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業務環節和手續,進一步降低企業的制度性成本。除取消減免稅備案環節外,還包括:
對于非減免稅申請人原因造成的需延長稅款擔保期限情形,主管海關可以主動延期,無需企業提出申請(第十二條);
減免稅貨物需要辦理結轉的,轉出、轉入減免稅貨物申請人無需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第二十七條);
除提前解除監管外,對于監管情形終止的減免稅貨物自動解除監管,企業無需專門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等。
下一篇:合并出運貨物的注意事項